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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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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合资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Р3.2.8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变动;Р3.2.9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Р3.3  不限制法定权利Р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Р3.4  履约保证金Р3.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向甲方交纳50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Р3.4.2甲方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无息返还乙方,具体返还时间为: Р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60日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Р3.5  融资Р3.5.1 融资限制Р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可以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合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利用本项目合资公司(法人)平台融资。Р合资公司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合资公司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Р3.5.2 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Р合资公司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订明下列事项:Р3.5.2.1 融资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Р(i)阻止合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Р(ii)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项目设施。Р3.5.2.2 融资机构对合资公司包括帐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前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申请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Р3.5.2.3 对于合资公司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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