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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出资土地转让不需审批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55 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1999 〕 433 号文件) 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 入股) 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 入股) 方式处置的,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 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 入股)、租赁, 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可以看出, 作价出资( 入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须缴纳出让金, 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出让金。最后,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可以看出, 作价出资( 入股)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 无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直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而从《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看到, 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由此笔者认为, 祁县国土资源局的同仁可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而至于土地取得方式, 仍应保持“作价出资(入股)不变,不宜轻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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