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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四十八条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四十九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五十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五十一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五十二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本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五十三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五十四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生效条件未成就; (二)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三)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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