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要求案件;Р(三)相关法律要求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Р(四)本院认为能够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其它情形。Р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合议庭经评议报请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同意后能够从政府相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中指定清算组组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派人参与清算组。РРР 第三十四条 除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情形以外,本院通常采取摇珠方法公开指定管理人。Р 本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民七庭填写《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记录表》,交由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经过摇珠方法选定个案管理人。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企业、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企业破产案件,经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同意后,能够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方法指定管理人。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方法时,本院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定程序确定管理人。Р 第三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法官助理应该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材料存人企业破产案件卷宗,方便相关权利人查询。Р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选定后,法官助理应立即制作《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和《 刻制管理人公章函》,经合议庭核稿后,报庭长签发。《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并和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Р第三十七条 正在审理破产案件已经成立监管组或破产清算组,标准上由监管组、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有特殊情况,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或增加管理人。Р 合议庭评议决定指定或增加管理人,应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同意。Р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理人和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宜担任管理人,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应立即审查,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同意更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