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类指标,如市场份额,新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重等;管理类指标,如流程规范性、员工满意度等;技术类指标,如技术先进性、新品研发进度等。第二十五条具体各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由薪酬管理委员会设计制定。第二十六条每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估, 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系数, 并将绩效考核系数作为计算激励对象可分配分红权激励基金数额的一个依据。第 10页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第二十七条按本细则第三章产生的分红权激励计划激励岗位名单和本细则第五章的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方法, 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建立《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见附件 2)。第二十八条薪酬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 岗位分配系数) 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 绩效考核系数), 拟订《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见附件 3, 下称《分配方案》), 确定各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激励基金,并将《分配方案》向激励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天。公示期内,激励对象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后 3 天内提出,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对异议进行核查。最终《分配方案》,以薪酬管理委员会核查结论为准。最终《分配方案》确定后,由激励对象在《分配方案》上签名确认。第二十九条对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的激励基金,按照 3:3:4的比例分三期发放: 第一期发放 30% ,于当年《分配方案》确定后七日内支付。第二期发放 30% ,于下一考核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支付。第三期发放 40% ,于下下个考核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支付。在分期发放可分配激励基金时, 激励对象应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分配资格丧失的情形, 否则, 公司有权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第三十条激励对象在领取可分配激励基金时,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作相应记录,并由激励对象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