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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修订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权的日常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第九章股权转让的限制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受益人是依据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受益人的股权转让受如下限制:(一)受益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受益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受益人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十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由股东会决定。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股权期权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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