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师资质等。任何幼儿园进行任何形式的教育实验和科研项目, 必须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或大单位教育处) 同意。禁止擅自开办实验班和以研究名义开展各种形式的不符合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研究活动。幼儿园需在非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和拓展收托形式开办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它教育服务项目, 要在开办前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开办申请、办班规模、办班特色(兴趣)类别、授课教师资质证明( 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 等相关资料, 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或大单位教育处) 认可, 方可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第八条幼儿园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要加强对幼儿和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办幼儿园将闲置场所租借他人、社会机构或与他人、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特色班和兴趣班或拓展其他幼儿教育服务项目, 须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大单位教育处)审核批准。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与督查的责任。对经批准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它教育服务项目的幼儿园, 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督促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幼儿实施促进全面发展的教育, 促使其身心和谐发展。对经查实擅自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和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临时托、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其他教育服务项目为由, 另外收取费用的幼儿园, 要加强督查督办, 责令限期整改。同时,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教育行政处罚, 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