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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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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过《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按月上报总局。 4 、有关信息资料保密制度。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定期向外汇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由专人保管。有关资料的查询需取得相关领导的授权。有关具体审批人员应对申请人个人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5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到大额异常申请,如超过等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申请,或有偷逃漏税嫌疑等,应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二)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同级公安、监察、司法、税务(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定期协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监管工作。1、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各级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已被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省级(含)以上) 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涉嫌跨境转移资产)已被立案侦查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税务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 9 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已被立案侦查涉嫌偷、漏、逃税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 2 、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 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 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 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附件: 1、外汇局内部审核规范及要点(内部掌握)(略) 2、询证函(参考格式,内部掌握)(略) 附表: 1、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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