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的时间出动或到达现场的;Р(六)不按规定填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登记表》、《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项目收费明细表》,或填制虚假信息的;Р(七)未按时报送清障施救服务台帐的;Р(八)不服从管理的;Р(九)因服务价格协商不成,离弃不管服务对象的;Р(十)其他不文明规范服务行为的。Р第三十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Р(一)强制提供有偿服务;Р(二)未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标准的;Р(三)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轻微损失的;Р(四)不按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的;Р(五)其他行为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Р第三十六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Р(一)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Р(二)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Р第三十七条对清障施救服务单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的,路政部门将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建议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Р(一)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有理投诉达3次以上的;Р(二)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Р(三)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Р(四)其他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情形。Р第三十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中安全管理规范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Р第三十九条路政大队应不定时对清障施救单位的值班、出勤记录进行抽查,如记录不完整,登记不全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