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第五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列入经常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内容,列入公路专项检查和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的考核内容。各养护所应加强对公路标志标线的日常维护、刷新和更换工作。Р 第六条 大中修工程的标志标线经费应纳入工程概(预)算,与大中修工程同步完成;小修结束后应及时漆划标线。Р 第七条 公路交通标志要合理布局、规范协调,指路标志的指示内容、里程要准确。Р 第八条 禁令标志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向分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由Р分公司上报内高路总公司审批确定。Р 第九条 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现场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Р第十条 对受损坏、破坏的公路交通标志牌应按国家标准及时修复和更换。Р 第十一条 辖区高速公路交通标线应根据交通量的大小、路面性质,确定热熔或冷漆,磨损后应及时漆划。Р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的设置不得互相矛盾。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需要变更的,应向内高路总公司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Р 第十三条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交通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必须经内高路总公司批准。Р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设施被损坏或公路遭受水毁等灾害(如险桥、险路影响交通安全时),养护所应在发现以后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应按国家规定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Р 第十五条 对损坏、破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为,公民有劝阻和检举权利,对劝阻和检举的有功人员,分公司给予一定奖励。Р 第十六条 路政部门要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对损坏、毁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办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