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必须进行中间计量监测油高, 并做好记录。接近安全高度时,须密切注意,防止超高。第十八条所有油罐储油禁止超过安全高度。真空罐、杂油回收罐或其他储油容器必须纳入日常计量管理范畴,逐罐设置有关计量记录并逐日如实上报账务员。第十九条计量油罐(车、船)时,在不影响作业的情况下, 须具有下列规定的稳油时间:油罐收油结束后,立式罐轻质油稳油不少于 30 分钟,重质油稳油不少于三小时;卧式罐轻质油稳油不少于 15分钟,重质油稳油不少于 30分钟; 第二十条油罐收油结束后,经稳油时间须及时进行验收计量,其后,隔两个小时要进行复测,复测的计量员宜交叉进行。如作业需要或在未达到规定稳油时间而提前计量的,须由油库分管业务的领导或调度员安排。第二十一条成品油入库交接计量的数据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1 、入库成品油的数据应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内计量,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成品油数量应“据实”入库,禁止“据票”入库。 2 、铁路运输成品油入库,计量员必须逐车计量,填写记录单按国家标准计算油量,及时填写《铁路槽车手工计量单》。 3 、铁路运输成品油若出现超(溢)耗,应由油库主要负责人参与复核计量,确是超耗,应及时填制《铁路运输超耗(溢余) 通知书》、《油库油品验收计量超耗(溢余)复测记录》,按要求履行有关手续,办理索赔。 4 、确定铁路运输超耗(溢)数据的说明:铁路运输成品油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的成品油其溢耗可以相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油库计量部门应及时向物流中心反馈超耗情况,并协助物流中心办理索赔。(1 )同批同品种成品油,单车超耗 500kg 以上时应单独核算,不得相抵; (2)同批同品种成品油,超(溢)耗数量大于发货量的 0.2% 时,应办理超耗索赔; (3)超耗成品油索赔量为超耗量。 5 、油库检尺台必须坚实平整、坡度不大于 0.5 度,以用于汽车罐车出库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