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市。“扦样地点”栏:填写 XX 单位 XX 货位(地处 XX 省 XX 市 XX 县境内)。 4.“代表数量”:填写实际代表数量,以 t 计。但属于只代表样品,填写“代表样品”。 5.“检验依据”:填写全部实际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以标准代号表示。 6. 常规质量项目、储存品质项目、卫生项目相同的,在“检验项目”中可不再重列。 7.“标准值”: 填写标准规定值( 文字表述), 包括≤、≥或∽等符号。属于定等指标的,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为某等, 则填写相应等级的标准值。不再填写计量单位(“检验结果”同)。 8. 如检验项目超出检验报告样式中所列项目范围, 应当在空白格内加项; 如空白格不足, 应当比照该样式加页;如存有空白格,应当自左至右、由下而上杠掉。 9.“检验结论”: 若有委托要求, 应当给出明确的相关结论。如属于某等、某某卫生指标不合格、宜存、不宜存、陈化等。“备注”:主要描述原始样品的状况。 10. 检验报告应当用五号仿宋 GB2312 字体计算机打印制作(签字除外)。 11. 加盖印章:“计量认证”章, 包括有“审查认可”章和“实验室认可”章的, 应当自左至右一并加盖在检验报告正面表格的左上角处;“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应当加盖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栏的“年月日”处。 12. 复印件联由中间粮食经销方填制。注意事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未加盖“计量认证”章无效。 2. 检验报告无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由粮食企业自检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由检验员任编制人, 化验室主任或储检业务科长任审核人, 企业主管负责人批准)。复印件联无经销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效。 3.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4. 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5. 本检验报告专门用于粮食销售出库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