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贸易局、财政局。第十八条市贸易局、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 委托第三方对企业( 单位) 申报的网络零售额、电商服务业务收入, 电商业务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 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第十九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 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 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同一家企业同类型奖励最多不超过 3次, 同一家企业同年度获多项奖励的, 按照金额最高的单项补助金额给予补助。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单位(企业),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易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 , 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 在政策有效期内, 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 并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属地商务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对2 年内验收不合格的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 将视情追缴扣回扶持资金。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市贸易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与联评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 4 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暂定 3年, 自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后实施。附件: 1 .企业基本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2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 .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