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 报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社监会成员的, 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 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 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 经社员( 代表) 大会讨论同意, 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 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 必须经社员( 代表) 大会讨论同意, 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 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及时报送乡镇( 街道)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第三十二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