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 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四)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按 DL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586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 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及建质《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焊接篇)》进行。第二十三条金属材料的监督(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 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进口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的技术标准, 且须有商检合格文件。(三)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 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四)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检验。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五)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金属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六)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