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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doc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使用人)满意率为 75% 以上; 4 四级服务业主(使用人)满意率为 70% 以上。 5.2.5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信等多种形式与业主(使用人)沟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沟通率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服务不低于 80% ; 2 二级服务不低于 70% ; 3 三级服务不低于 60% ; 4 四级服务不低于 50% 。 5.2.6 物业服务企业宜根据业主需求提供便民服务( 如配置手推车、配备雨具、信息咨询等)。 1 一级服务能提供 5 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2 二级服务能提供 3 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3 三、四级服务适当开展便民服务项目。 6 房屋共用部位 6.1 基本要求 6.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基础档案,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归档。 6.1.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使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 6.1.3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房屋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6.1.4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全面检查情况, 制定房屋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计划, 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与建议。 6.1.5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或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和劝阻,并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6.1.6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三方共同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告知业主(使用人)及装修人员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及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 6.1.7 物业服务企业应巡查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违规装修现象,应及时告知和劝阻,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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