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Р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Р7.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Р8.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其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Р9.通风与空调工程(含管道、风机、除湿机、阀门等设备)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Р10. 人防专用电梯(货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3年,双方协定)。Р三、质量保修责任Р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Р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Р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Р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Р 四、保修费用Р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Р 五、其他Р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Р 。Р 本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Р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Р 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Р Р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