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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信贷资料结卷。一笔业务结清后, 档案管理员将相关二级档案抽出进行结卷处理。结卷后的二级档案仍按户保管, 原则上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 但多个客户分享一笔授信额度时, 所有分享额度的客户立一个卷宗; 只有零星业务的客户, 可以按机构、业务品种集中若干客户建立一个卷宗。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将已结卷的二级档案装订成册, 每册封面上列明该册内所有业务的索引以便查阅。第二十七条债务重组类贷款的二级档案, 不能做业务结清处理, 须将首次发生的授信业务档案以及各次重组业务档案在同一卷宗内保管。第六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二十八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对于某些放款手续不能立刻办妥而急于办理的放款业务, 放款中心必须取得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和分行主管行长的批件后, 方可先放款再补办手续。放款中心应按时收回需补办的放款手续。第二十九条对于低风险业务和额度内业务, 若放款所需资料手续已备妥但资料不能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时, 经办行可出具承诺函, 并先将主要资料传真放款中心审核。放款中心在核实有关事项无误后, 经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可予以放款。放款资料事后及时送交放款中心进行复审。第七章放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业务经办行必须指定信贷综合员或其他专人负责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录入和维护手续, 放款中心负责监督各支行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放款中心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放款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放款中心应建立经办行放款业务质量记录, 记载各经办行业务量和业务差错情况,并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各行的放款质量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分行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及《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总行审批。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制定,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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