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一份在质量监督部门保存, 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应当在收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 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罚款。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存在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还建房, 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可拒绝使用 o 造成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