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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doc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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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 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 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 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1.5% ;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 90%。(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 90分且大于等于 75分为中,小于 75分为差。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 ,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 0.3 (项目法人占 0.15 , 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 90分且大于等于 75分为合格,小于 75分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 3号) 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 2010 年 5月 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 〕 4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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