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要求后方可备案。Р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Р二、提供的有关文件不齐全或严重失实; Р三、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合格的。Р第十条、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Р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建设部第 78 号令第九条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Р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部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建设部第 78 号令第十条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罚款。Р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部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第 78 号令第十一条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Р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Р第十五条、军用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按各系统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由四川省建设厅统一印制。Р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