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Denning 大法官认为, 在提起足够注意之前,一些条款应该在文本表面用红色油墨印刷并用一个红色手形图标指示。所有我们如此深入关心的“合并”条款案件涉及会涉及将免责条款并入合同的意图。它们通常表明了对合并的限制方式, 尤其是在一些案例中, 例如 Denning 勋爵用以阐明“红色手形图标规则”的案例 Spurling v. Bradshaw ( 见上文)。可以这样认为, 这种限制方式的适用范围局限在了免责条款中, 而且事实上, 自从给予法院相当大权力控制免责条款的《 197 7 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颁布之后,即使在免责条款案例中,该限制方式也少有使用必要。然而,这种限制手段肯定会长存,并且在将来,其运用将不限于免责条款。在 Interfoto Picture Library Ltd v. Stiletto Visual Programmes Ltd [1989] QB 433 一案中, 被告从原告那里订购了一些幻灯片,而他们之前并无此种交易。原告按时向被告交付了 47 个幻灯片,并附有一张写有大量条款的交货单。第二项条款声称,如果幻灯片超过 14 天之后返还, 每张幻灯片每天收取 5 英镑的费用。被告将幻灯片搁在某处并将其淡忘, 最后过了将近一个月才将幻灯片返还原告。原告寄给被告一张 3783.50 英镑的发票,被告拒绝付款。在原告为收回 3783.50 英镑而提起的诉讼中, 上诉法院认为第二项条款不能并入合同, 这是因为原告没有就条款提起被告的足够注意, 而且, 在不存在明示条款的情形下, 原告仅仅有权索要每张幻灯片每周所需支付的 3.50 英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谁试图将特别繁重或者不寻常的条款并入合同,谁就必须公正合理地提请对方注意。 P154 Bingham 大法官认为充分的注意涉及这一问题, 也就是“在此种情形下都是公正( 或者合理)的, 即一方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