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欲不振及黄疸, 有些患者可同时出现皮疹、肾损害等其他脏器的表现。(二)诊断标准 1 .定义使用正常剂量药物过程中,出现: (1 )连续 2 次检测 ALT > 40U/L (正常值上限) ,或/和 TB>1× ULN (正常值上限) (2) 或单次检测 ALT >2× ULN ( 正常值上限 2倍)或 TB>2× ULN (正常值上限) ;符合上述 2 项内容之一的即可定义为肝损害。 2. 严重程度分级(以转氨酶和总胆红素为主要指标,可以加上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白蛋白等其他指标) (1 )轻度肝损害: ALT 异常伴 1× ULN < TB≤5× ULN ;病人无症状或仅有轻微症状。(2) 重度肝损害: ALT ≥ 10× ULN ,伴5× ULN < TB≤ 10× ULN (正常值上限) ,病人出现明显肝损害症状和体征。(3) 肝衰竭: ①②为必须条件。①胆红素平均每天上升 17μ mol/ L 或总数大于 10 倍正常值上限;②凝血酶原活动度< 40% ;③症状进行性加重, 极度乏力、厌食、呕吐;④出现各种严重并发症, 包括腹水、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二、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病例报告中,肝损害严重不良反应的判定标准 1 .一般病例:严重程度分级中轻度肝损害; 2 .严重病例:严重程度分级重度肝损害和肝衰竭。 3 .其他无详细描述的病例,应尊重报告人的意见。三、关联性评价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 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 合理的时间关系: 首次用药服药开始后 5-90 天内及离最后一次用药 15 天以内、再次用药服药 1-15 天内出现肝功能障碍; 但用药期间 5 天内内或停药后 4 周内出现药物性肝损害, 也不能完全排除时间关系。 2 .怀疑的药品类型:已知对肝脏有损害的药物,包括药品说明书、文献资料或数据库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