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维修运行检查的记录。Р2、仪器设备操作者应经过省级以上质监单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Р3、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受检样品与仪器相匹配,严禁仪器超负荷运行。Р4、定期对仪器进行清洗保养,定期检查。Р5、所有在用设备应用“三色标识”(合格、准用、停用)表明其受控及校准状态,标识上要注明设备与标准物质编号、校准日期、有效期、校准单位等。Р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使用要求。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对可自行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Р第十四条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才能独立上岗,按照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Р第十五条授权期限内,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擅自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书面同意,省质监站核准,本检测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Р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Р第十七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可对外委托,对外委托试验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Р第十八条在授权期限内,工地试验室应每月25日前,向母体试验室提交本月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6)Р第四章监督检查Р第十九条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每季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Р第二十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7):Р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Р2、有无超范围检测;Р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Р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Р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Р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