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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民合作社涉税管治税收论文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 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 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页眉. .页脚 5. 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 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 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 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 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 15% 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 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 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 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 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 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 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 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项税额, 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增强农民合作社涉税管治责任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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