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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企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知识培训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pt  |  页数:48 |  大小:426KB

文档介绍
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Р纳税人学校РР第一部分:税收优惠Р三、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注: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РР纳税人学校РР第一部分:税收优惠Р三、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Р纳税人学校РР三、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Р纳税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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