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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也做出类似规定。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许多地方都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总的看,各地高度重视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以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建议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针对本地合作社发展的阶段、合作社所处的行业,由农业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如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充分发育的地区,可探索实施对合作社开展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畜牧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兽药、饲料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实行订单式生产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与其它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借鉴重庆市的做法,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方式、手续,也是各地落实、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之策。(杨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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