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日的电传办理, 而向受益人付了款, 一切后果则将由银行承担责任。5月 19日, 比利时银行被迫电告德黑兰银行称, 将在征求该行法律部的意见后处理这一问题。德黑兰银行当即复电反驳:“我行不能理解为何你行要征询法律部的意见,按照你行出具的担保函条件,我行应凭受益人的要求立即付款。为此,由于你行的延迟,你行尚应赔偿年率为 12% 的利息损失。”就在此时,申请人于 5月 18 日即援用紧急程序申请法院对受益人在比利时的财产实行假扣留,理由是:他已将建成的挖泥船交付给受益人使用了 8 个月之久,受益人尚欠其货款 2600 万比利时法郎没有支付。同日, 比利时法院作出假扣押裁定, 并通知了比利时银行。银行即向法院声明,它并不欠受益人任何款项,因此,手中无受益人的财产可供扣押(比利时银行由于反担保应该支付的款项不能视作为欠受益人的款而可以扣押)。5月 25日, 比利时银行以电话通知申请人, 它将不顾假扣押的裁定于当日向德黑兰银行付款。申请人随即又向比利时商事法院申请援用紧急程序, 并于 26 日经后者裁定暂时禁止比利时银行把款项汇给德黑兰银行。但在裁定中又不恰当地把德黑兰银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事实上,德黑兰银行是受比利时银行的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了保函。 5 月 29日, 比利时银行电告德黑兰银行称:“..... 我们对言辞答复以及不能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表示歉意。现我行已接到商事法院院长的裁定,禁止我行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据悉,申请人拟于 6 月初赴伊朗谋求与受益人友好解决争端。” 6月2日, 比利时银行又电德黑兰银行称:“由于法院的裁定阻止了我行履行担保合同,但考虑到两行之间的友好关系,我行将动用自己的资金汇付你行,但前提条件是,如将来基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决或仲裁解决,认为受益人要求担保合同项下的付款是有理由的话, 则请将我行的这笔汇款拨归担保合同项下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