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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个人真实信用卡后侵吞转入资金行为如何定性.doc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购卡者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出售信用卡, 就是帮助购卡者实施信用卡诈骗罪, 进而认定黄某等人是共犯。虽然说黄某等人出售真实信用卡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购卡者实施违法犯罪, 但综合分析出卖真实信用卡的目的和动机, 不难发现黄某等人不是想去帮助购卡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而是希望购卡者能向该卡转入大笔资金后,通过挂失的方式非法占有。 10 问题四:黄某等人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持人: 《刑法修正案(六) 》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构成该罪是否应考虑与被掩饰、隐瞒的犯罪之间的主客观关系?黄某等人行为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丁维群: 2006 年6月 29日《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涉及赃物犯罪的手段概括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并采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规定兜底, 使得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更加严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从案例材料看, 尚不能得出黄某等人“明知”购卡人转入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的结论。另外, 从黄某等人的行为目的分析, 他们采取“售卡—挂失—取钱”的方法, 是希望非法占有购卡者转入卡内的资金, 而不是替购卡者着想而“掩饰、隐瞒”相关财产。因此,黄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谢永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打击该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该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掩饰、隐瞒的对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于“明知”有两方面必须注意: 一是明知的内容是被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是明知的程度要达到该对象是“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是兜底条款。对于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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