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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至少50天前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发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无论是否满足续卡条件,到期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如有余额仍可继续使用。符合续卡条件的到期芯片卡,甲方为乙方续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芯片卡。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信用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芯片卡销户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已销户芯片卡内如有电子现金余额则供乙方自行使用,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的返还责任。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我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我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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