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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五章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鉴别检验机构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有关烟草产品的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受理鉴别检验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 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 对鉴别检验的原始记录、结论和客户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 9—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鉴别检验费用( 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 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原《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 号)同时废止。— 10—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 2.1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2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2.3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 3.1 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3.2 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 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当委托包括抽样时, 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3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 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 或仪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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