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三) 现场评审。察看质检机构现场, 下达现场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 同时进行文件、记录和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四)人员考核。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核。(五) 评审结论。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 提出评审结论和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六) 末次会议。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财务、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 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结论和意见。第七条现场审查评审结束后, 评审组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认可评审报告(见附件 5 )。按照评审组意见, 需要整改的质检机构, 在三个月内, 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 10- 交整改报告。第八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和质检机构整改报告后, 报国家局批准, 合格者, 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第四章评定规则第九条现场评审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的内容逐项评定, 在对应的栏目中, 符合的记为“A”, 基本符合的记为“B”, 不符合的记为“C”, 并同时记录有关问题及建议。第十条《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中,评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审查认可评定规则为: (一)省级质检机构评定规则。 1. 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不多于 4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 2 项,无“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