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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2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按照原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规定执行,即副高级(五至七级)≤5%,中级(八至十级)≤35%,初级(十一至十三级)≥6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重点设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3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可设置副高五级,设置一级至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设置一至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设置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乡镇卫生院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高级工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可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五、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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