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三〉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方可以书面向招标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和修改, 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 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四〉招标方接受投标方标书时间: 投标文件于开标现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递交。〈五〉投标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十四、无效投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一〉在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二〉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投标文件; 〈三〉仅以非纸制文本形式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方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五〉标项以赠送方式投标的,提供两个投标方案的; 〈六〉标明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的、主要功能等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七〉标书有应盖而未盖公章或盖非公司公章的、未装订、未密封、未有效授权、注册资金不符, 投标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格声明函等填写不完整的; 〈八〉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到账的; 〈十〉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一〉不响应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文件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十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十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或者投标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辩认或者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 〈十四〉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 缺少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必须提供的内容的,导致无法进行评审的; 〈十五〉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 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