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情形。刑事判决中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犯罪的事实及证据, 足以证明损失原因系农行宽甸支行自身违规、违法甚至犯罪形成。鞍山银行及其立山支行根本不构成民事上“表见代理”。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则。盛鑫公司未有陈述意见。杨景文述称: 这笔钱谁用了, 就应由谁来偿还。我因提供存单已被判无期徒刑, 我也没用这笔钱,不应由我来偿还。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2010 年 12 月 22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鞍山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银监复[ 2010 ] 600 号), 同意“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山银行”。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 鞍山银行立山支行是否应对农行宽甸支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鞍山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农行宽甸支行关于“原判决认定孔德智取得存单的手段为盗窃, 与事实不符, 认定性质有误”的上诉理由。因丹东中院( 2009 ) 丹刑初字第 00032 号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存单”的取得及形成是: 被告人杨景文到鞍山银行立山支行找到孔德智, 通过其窗口以杨景文名头存入两笔各 1000 元的存款, 孔德智操作完存款电脑流程后, 用白纸放入打印机进行虚假打印, 从而套取出两张空白定期存单交给杨景文, ……。被告人杨景文将两张空白存单交给郭翔,郭翔用自家打印机在两张空白存单上打印了各 1500 万元的虚假存款内容, ……。据此,原审认定孔德智取得空白存单的手段为盗窃并无不当,而且两张 1500 万元存单的形成是由郭翔用自家打印机在空白存单上打印了各 1500 万元的虚假存款内容,这与鞍山银行立山支行无关。所以对农行宽甸支行的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 、对于农行宽甸支行关于“原审认定原告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质押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