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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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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 4。 2.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及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分别见附件 5、附件 6。 3. 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 14号)要求。 4.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专用儿童餐厅,餐厅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儿童餐具、桌椅及洗刷设施。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六、教职工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一般应配备: 园长: 3 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 1 人, 4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 1 人, 10 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 2人。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 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 3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 1人(如每班配备 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 2人。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 40-45 名幼儿配 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 1人,幼儿超过 200 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 2人, 幼儿超过 200 名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 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 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 1人。安保人员:根据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七、经费保障(一)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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