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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份激励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五、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六、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章虚拟股份的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虚拟股份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作为虚拟股份的日常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 一、向股东会报告虚拟股份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公司与受益人签订虚拟股份转让协议书; 4 三、发出授予通知书、虚拟股份调整通知书、虚拟股份终止通知书; 四、设立虚拟股份的管理名册; 五、拟订虚拟股份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第九章虚拟股份的转让第十五条鉴于受益人是依据公司《虚拟股份激励制度》取得公司虚拟股份,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考虑,受益人的虚拟股份转让受如下规定: 一、受益人可以在任意时刻将虚拟股份以原价转让给公司,受益人不得将虚拟股份转让给除公司外的第三方。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的虚拟股份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 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该虚拟股份仅限公司内部发生作用,不得对抗第三方。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虚拟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一)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二)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股东会决定。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第十八条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虚拟股份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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