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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doc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Р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Р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Р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Р服Р费务Р 类Р率型Р Р中标金额(万元)Р货物招标Р服务招标Р工程招标Р100以下Р1.5%Р1.5%Р1.0%Р100-500Р1.1%Р0.8%Р0.7%Р500-1000Р0.8%Р0.45%Р0.55%Р1000-5000Р0.5%Р0.25%Р0.35%Р5000-10000Р0.25%Р0.1%Р0.2%Р10000-100000Р0.05%Р0.05%Р0.05%Р1000000以上Р0.01%Р0.01%Р0.01%Р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Р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Р100万元×1.0%=1万元Р(500-100)万元×0.7%=2.8万元Р(1000-500)×0.55%=2.75万元Р(5000-1000)×0.35%=14万元Р(6000-5000)×0.2%=2万元Р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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