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7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需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8 、以及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 提出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工作计划。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 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资助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经审定的申请人及单位将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申请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武汉东湖高新区“ 3551 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第十一条东湖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资助计划和《资助协议书》, 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计划。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创新团队、个人和企业。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关权责,按照《资助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第十二条受资助的申请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受资助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 按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受资助的申请人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上, 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第十四条受资助的申请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约、违法等重大事情的, 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终止其资格; 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追回资助资金的权利。第十五条申请各专项资金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 立即追回资金,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 3551 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