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条本慈善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照本慈善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二)本慈善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本慈善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三)符合本慈善会宗旨的其他开支。第四十一条本慈善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本慈善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向本慈善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慈善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本慈善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慈善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慈善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本慈善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慈善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本慈善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慈善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本慈善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