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标准的函》(怀环函[2012]123号)⒂《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氯化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监测报告》(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2012.7.6)⒃《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氯化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环境资料质量保证单》(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2012.7.6)⒄《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氯化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委托函》(2012.6.5)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1.4环境功能区划和评价标准1.4.1区域环境功能区划1、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洪江区工业园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与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怀化市洪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07]180号),以及《湖南省洪江市安江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洪江水电站大坝至岩坝头,全长23.5km,属于渔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沅江干流安江水电站大坝下游5800m至下游7000m的水域全长1.2km,划为一级水源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标准;从一级保护区上溯3000m的水域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本项目排污口所在河段为洪江水电站大坝至岩坝头段,为Ⅲ类区。3、声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位于洪江区工业园区内,工业园为集中工业用地,区内声环境执行3类标准。1.4.2评价标准根据怀环函[2012]123号(附件五),确认的评价标准及实施级别如下:1、环境质量标准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