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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施工合同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送有关部门备案。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Р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尾款全部付清后自然终止。Р第二十条补充条款Р1、退出机制Р(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予以清退出场,三年内不能参与发包人负责项目的工作;Р(2)承包人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行贿行为或因此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清退出场的处理。Р2、其他要求Р(1)承包人应该按照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照规定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现场内的围挡、地面硬化、施工场地相邻的施工道路的维修、排水,宣传工作和标准化的现场管理标牌,费用含在合同包干价内。在上级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每月例行的安全文明检查中,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QJ59-99)合格标准,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Р(2)承包人不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照设计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发现,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除了承包人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10000元(人民币)。Р(3)承包人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验收标准组织施工,严格把质量关。承包人对个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监理、发包人、或质检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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