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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其他实质仓储监管场所非“仓储监管合作方自有场所”情形。Р第四十条“仓储监管合作方自有场所”、“借款人场所及其他”界定出现争议的,一律视为Р“借款人场所及其他”。Р第四十一条实质上以“借款人场所及其他”模式操作的涉及仓储监管的信贷业务,实际监管场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Р(一)该场地相对封闭;如为堆场等室外场所,应以栅栏、警戒线、铭牌等方式将监管场地与其他场地区分;Р(二)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可以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二十四小时对质物进行监管;Р(三)监管场地有必要的仓储消防设施,保证质押物一旦出现不良情况,如自燃,可以及时解决;Р(四)有必要的质物数量、质量检测、化验相关设备;Р(五)其他必要条件。Р同时信贷业务调查人员应要求仓储场所使用权人提供仓库使用权证明资料,如实说明是否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有无出租或转租他方使用、有无租赁协议、有无与他方共同使用、特殊仓储场所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无其他银行或债权人在该仓储场所存储质押物等。Р提供第三方监管的监管合作方应调查并向我行反馈能否按照具体信贷业务的需要和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分辩质押物的品种、审核质押物的质量、控制质押物的数量或价值、保证质押物处于独立的不间断的占有。Р调查人员应实地查看仓储场所并独立进行仓储场所使用权状况、仓储状况、条件等的调查核实工作,审慎判断仓储场所是否适合储存质押物,并出具相应意见。Р第四十二条单独由我行经警、我行保安实施监管、进行现场货物管理的,应坚持至少按周巡库。该操作模式下货押授信金额(不含保证金)原则上应限制压缩或退出。Р对退出类仓储监管方,如果相关授信业务未结清、监管责任未终止,应坚持至少按旬巡库。Р第六章预警管理Р第四十三条各分支行必须加强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风险预警管理。通过日常走访、巡核库、出入库核货及其他信息渠道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和风险隐患,并按信贷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制度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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