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督查;(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第十条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办公室审核。第十二条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第十四条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五条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局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