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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保密工作实施方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的场所必须贴合保密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密件应专柜存放。РР(五)销毁。保密文件销毁时,进行登记,经领导审定,由二人监督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文件、刊物和资料。РР第五条使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事务时,应做到以下几点:РР(一)做到“上网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不办涉密事务,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专机专用;涉密计算机要设置不少于8位的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РР(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优盘、光盘、存储卡、移动硬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做到“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РР(三)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维护维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采取转存、删除等安全保密措施;凡须外送修理的,必须经负责人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后方可。РР第六条在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涉外活动中,有关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РРР(一)应坚持高度的警惕性,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刺探、套取单位秘密。РР(二)确需对外供给涉及单位秘密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РР第七条对内、对外报道稿件,实行分级把关,须由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主管领导统一审核,涉及单位整体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稿件,须报局长审签。РР第八条涉密资料的使用、借阅、复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РР(一)向外单位借阅涉密资料,应由资料室审核是否必要,明确所借资料名称、份数以及承办人,办公室核对后方可,用毕立即将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交资料室保管。РР(二)未经涉密资料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复制、扫描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供给、转让或转借。РР第九条当发现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涉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由单位领导协同有关部门作来源理。РР第十条涉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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