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不完全法条)(1)说明性法条I描述性法条II填补性法条(2)限制性法条(3)指示参照性法条(4)解释性规则(实体解释规则)(5)补充性规范(6)推定I可推翻的推定II不可推翻的推定(7)拟制3.法律规范的类别(1)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2)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3)命令规范、禁止规范、担保规范与容许规定4.规范与原则第七节法律适用10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模式1.操作规程T→R(法律规范: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S=T(S为T的一个事例)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I民通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II民通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III民通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特点是一个追求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形式。二、司法三段论的理论基础1.目的防止法官恣意裁判,得出客观裁判结论2.根源科学主义思维及其人类智能的分类:情感、意志与知识,三权分立:法官不得立法。三、司法三段论的系统要求大前提必然为真;小前提客观;推理系统封闭:语词单义、体系一贯、体系完满。第八节法律解释一、解释的必要性与普遍性1.解释之禁止法典完备主义禁止法律解释。2.解释之必要(1)法律语言的多义性(2)法律精神的变迁(3)规范冲突民法通则第58条:诈欺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诈欺行为可撤销。3.解释之普遍法学工作者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解释,解释法律与意思表示。二、解释的性质教义学解释,是一个寻找大前提的过程,为法律适用准备条件。在实证法学上,民法学常迳被指为民法解释学。三、解释目标1.主观主义:立法者意志2.客观主义:规范意旨四、解释方法1.罗马法语法解释与逻辑解释乃罗马法律解释中最为重要的两种解释方法。2.中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