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残疾人过度暴露身理缺陷乞讨,不允许当众自残乞讨,不允许妨碍交通等。三是对一些过激乞讨行为应予明文令禁止。比如严禁强行讨要、尾随讨要、谩骂行人和欺诈性乞讨等行为,公安执法人员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警告,对屡次做出以上乞讨行为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予以适当处罚。四是在执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为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们认识到,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并不是为了限制流乞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相反,加强管理既能造福于流乞群体本身,又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3、加大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别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使那些迫切需要关怀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得到社会的救助,基本生活得到应有保障;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有人管,不再流落街头,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口外出乞讨的问题。同时,对那些还具有劳动能力、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广开就业渠道,组织他们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己养活自己;对那些还有劳动能力,但多年屡教屡犯的乞丐,各地政府部门应该把他们组织起来,边劳动边教育,直至他们真正改变以乞讨为生的观念,建立起自食其力的信心。尤其是对于贫困落后地区的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应该有合理而完善的救助保障网络,使得这些家庭不因为有了患精神病、智障或残疾人而贫困不堪,被迫乞讨。4、增加政府投入,提升救助服务能力。一是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救助工作各项经费、机构建设经费、医疗救治经费的落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合理配置救助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立救助管理公益性岗位,配备专业人才,不断完善文化教育、医疗保健、文体活动、心理咨询、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