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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缩处理装置应按规范包括脱附设计,定期查看压差,及时启动清理工序。汽车涂装生产线调漆、喷涂、流平和烘干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通过有组织排放形式排放。4.6.7生产过程产生的漆渣的处理与存储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产生的VOCs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4.6.8汽车制造企业应如实记录含VOCs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供主管部门查验。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应记录的数据包括:(1)含VOCs的涂料、溶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密封胶等)的名称、月用量、含VOCs的重量百分比以及主要成分及其所占百分比;(2)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3)每月VOCs原料的回收方式、VOCs回收量及计算方法;(4)VOCs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去除量;(5)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的种类、动态吸附效率、堆积密度以及吸附剂的使用量、使用期限和更换频率;使用吸附浓缩处理装置的应定期记录压差和清理程序的启动;有脱附设计的吸附装置应记录脱附处理频率、温度等参数;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记录燃烧温度、烟气流量和能源消耗;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燃烧温度、烟气流量;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和维护保养事项。4.6.9既有整车生产又有零部件生产的企业,数据记录应按照产品类别分类进行,单位面积VOCs排放总量应分别进行计算和评估。4.7其他控制要求4.7.1企业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14554中相关要求。4.7.2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5.污染物监测要求5.1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5.1.1原材料取样应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5.1.2监测方法应参照GB24409-2009中的规定进行。5.2排气筒监测5.2.1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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