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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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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75 5 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 的规定执行。 表6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 2 )/% 燃煤锅炉 9 燃油、燃气锅炉 3.5 ???) ( ' - 21 ) ( - 21 ' 2 2 ??????…………………………………………………………( 1 ) DB 50/658-2016 6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 ) ( ' 2 ??——实测的氧含量; ) ( 2 ??——基准氧含量。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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