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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df  |  页数:11 |  大小:213KB

文档介绍
封闭车间门窗口处浓度要求,否则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A.1.3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涂装设备应密闭清洗,清洗后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A.1.4调漆间、烘干间或晾干房均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涂料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A.1.5密闭排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A.2粉尘排放管理要求喷漆后表面打磨工艺应设置独立密闭打磨车间,并安装集尘系统。A.3一般要求A.3.1所有涂装企业需要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每月各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b)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c)喷烤漆房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A.3.2企业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b)采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c)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A.3.3废涂料、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A.3.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使用涂料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扣水后大于420g/L的涂装作业,每万m3/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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